2019827日孝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增强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听取和审议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可以决定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满意度测评。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时,可以一并对市人民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年度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项目,由主任会议确定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满意度测评项目。

第四条 开展满意度测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满意度测评前,应当充分了解拟测评的专项工作情况。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相关专家,对该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主任会议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市人大代表、相关专家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拟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六条 满意度测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报告反映的专项工作情况是否全面真实;

(二)专项工作的实效和社会效果;

(三)报告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

(四)报告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五)主任会议确定的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电子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由参加测评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报告分别进行测评。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参加测评人员半数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半数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半数(含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

第九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限期整改,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整改情况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等次的,应当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市委,并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及有关主管部门通报,作为考核管理和选拔任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