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工作合力,切实推动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建立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所规定的公益诉讼类检察建议。
第二章 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对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代表建议,在按照交办程序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同时,一并转交市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市人民检察院对转交的代表建议,统一登记管理、及时分析研判,依法决定是否转化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代表建议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应在十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抄送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及时跟进代表建议转化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向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代表建议主办、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检察建议整改期满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意见,并将法律文书在十日内抄送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代表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
第六条 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应及时抄送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并提供审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为代表高质量提出建议提供案例参考。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对抄送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及时会同市人大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研究讨论,认为有必要转化为代表建议的,可以针对检察建议组织代表开展视察等活动,代表认为有必要的及时提出建议,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转化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 根据市人大代表的关注领域、监督意愿、职业专长等,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推荐,市人民检察院可聘请人大代表担任全市检察机关听证员、“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参加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提报、专业咨询、检察听证、跟踪观察等活动。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代表建议和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衔接转化和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展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