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孝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2025年4月1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


孝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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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主要概念〕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边沟、涵洞排水顺畅,路面、路肩、构造物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村委会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市级相关部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主体责任,负责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养护管理职责,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和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道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养护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乡道专管员,并指导协调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养护管理相关工作,推动村道保护纳入村规民约。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求,对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由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做好涉及本部门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安排和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

公安、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路长制〕 农村公路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协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充分应用数字化、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决策精准化、科学化。

第八条〔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沿线单位和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对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并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可采取立牌表彰、发放荣誉证书等方式加以激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农村公路,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九条〔资金筹集原则〕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多元筹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并随养护成本变化、农村公路里程增加、地方财力增长等因素逐步增加。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条〔资金来源〕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二)乡镇、建制村筹集的资金;

(三)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市场化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县级资金标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农村公路养护财政资金标准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 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乡镇、建制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乡道、村道养护。

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或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养护原则〕 农村公路应当逐步推行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养护,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绿色低碳公路养护模式,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第十四条〔年度养护计划编制〕 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抽查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实施情况、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并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

第十五条〔定期检测〕 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检测评定结果作为制定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养护类型〕 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七条〔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

第十八条〔群众参与〕 鼓励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将农村公路清扫、路肩边坡修整、边沟桥涵清理等日常养护工作,交由沿线村民实施,根据养护认定结果,结合市场用工行情支付相应的报酬。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日常巡查〕 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及时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和其他相关信息。对发现的可能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处理和上报。

各级路长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农村公路养护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养护工作,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路长办公室报告养护情况,落实养护责任。

鼓励采取信息化、智能化等方式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第二十条〔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依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实施,且年均实施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二十一条〔简化手续〕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批复。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预防养护、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修复养护工程可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竣工后提供工程量清单报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应急抢修〕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鼓励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路产登记〕 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产档案,逐步建立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农村公路路产档案登记信息。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发展需要,将农村公路调整为城镇道路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该路段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便道使用〕 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与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损毁修复及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禁止性规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建筑控制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

(二)采矿、采石、取土、非法挖砂。

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除前款规定外,还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摆摊设点;

(二)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三)倾倒、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

(四)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识、标线及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六)其他侵占、破坏、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六条〔资金核查与监督〕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信用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农村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大农村公路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指引条款〕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破坏农村公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其他禁止性规定,实施侵占、破坏、损坏农村公路路产行为,或影响公路通行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损害赔偿〕 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十二条〔公职人员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基本概念〕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和主要商品、农产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二)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自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四)附属设施,是指为了保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安全防护、排水、养护、管理、运营服务、交通安全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十四条〔参照适用〕 对农村公路以外的,实际承担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功能的农村道路(包含林道、机耕道等),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养护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孝感市孝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4年12月31日在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严书高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孝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必然要求。农村公路是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对“四好农村路”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既要把农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护好、运营好。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提高治理能力,实施好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持续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2.破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难题的必然要求。2003年以来,我市农村公路进入大建设时期。截至2023年底,全市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16664公里,占全市普通公路总里程的91.5%。农村公路“三分建,七分养”,在农村公路里程快速增长的同时,管养任务日益艰巨,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越发突出。一是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主体责任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明晰,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职责体系;二是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资金标准低,资金来源缺口巨大,基层公路养护人员严重不足甚至缺位、养护责任无法落实;三是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部分县市职能部门机械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导致有限的养护资金难以高效地利用,严重影响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3.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立法的必然要求。交通运输部2015年出台部令《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7年出台《“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出台《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省政府办公厅2014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函〔2014〕16号)等规范性文件。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需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农村公路投资供给,我市亟需完善相关配套立法,出台市级地方性法规,以更好解决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明确部门监管责任,为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起草依据

本次立法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等。

三、起草过程

1.启动起草工作。2024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市交通运输局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委托湖北工程学院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协助完成起草工作。4月下旬至8月下旬,经大量走访调研,了解本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对现有法律文件进行梳理,形成《条例(草案)》初稿。

2.广泛征求意见。2024年9月12日至10月12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和相关市直单位意见。9月13日,组织专家论证会;9月23日至25日,再次组织到安陆及大悟进行专题调研;10月16日,举行立法听证会,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业务代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代表、各乡镇代表、各村委会代表等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各方代表共计20人出席了听证会。12月9日副市长石必成召集相关市直单位专题研究。起草工作专班按照各方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3.开展司法审查。目前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审查等所有前置程序均已通过,市司法局于12月18日出具了《市司法局对〈孝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的合法性审查报告》(孝司审〔2024〕24号),我们按照司法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

4.进行会议审议。2024年12月21日,孝感市人民政府七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主要内容及特点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条,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8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路长制的原则性要求及社会参与的鼓励性规定。

第二章,养护资金(共4条)。包括资金筹集原则、资金来源、县级资金标准、资金使用等规定。

第三章,养护管理(共13条)。包括养护原则、年度养护计划编制、定期检测、各种养护类型的相应规定,还包括了简化手续、应急抢修、路产登记、通行规定和禁止性规范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保障(共3条)。包括资金核查与监督、信用监管和宣传教育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4条)。包括破坏农村公路的行政及民事责任以及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责任性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3条)。对部分非全局性概念作出补充界定,规定参照适用条款及施行日期。

《条例(草案)》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适应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秉持“政府主导、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相对完整的责任体系;明确资金保障机制,规定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农村公路资金筹措方式;设置“养护管理”专章,探索解决重建设轻养护等问题。

《孝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