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1日,市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孝感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202541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


孝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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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许可

第三章  设置与维护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及交通场站设置交通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条例。

公路、铁路、河道沿线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和户外的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信息。包括:

(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橱窗、霓虹灯、地名牌、墙体等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等交通设施发布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本条例所称的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上设置的,用以表明其名称、字号或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标识、匾额、标牌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四条〔基本原则〕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鼓励户外广告融入孝文化及孝感其他特色文化元素。

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文字、符号、用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范。

第五条〔政府职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为小型户外广告选定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张贴栏,并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能〕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中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中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备案工作。县(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利用交通运输工具等流动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载体权属单位所在地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

应急管理、公安、气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广告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设置和维护户外广告和招牌,营造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规划与许可

 

第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编制〕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

市中心城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编制,县(市)主城规划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由县(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其他规划、区域特色及人文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内容〕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设置的总体布局和控制目标;

(二)设置的原则和类型;

(三)禁设区、严控区;

(五)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规划指引;

(六)公益广告设施、公共信息栏等的配比、区位及其他要求;

(七)设置规划的有效期限;

(八)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

禁设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户外广告。严控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

第十条〔听取意见、批准及公示监督〕 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应当采取网上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部门网站长期公示,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广告设置地有审批权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含设置的区域、位置、形式、期限、现状图、设计图、效果图等);

(二)设置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照材料;

(三)安全设计及设施制作说明、安全维护措施及安全责任承诺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验。拟同意申请的,应当在部门网站和设置场所公示七日,对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临时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十日前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许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大型户外广告变更审批〕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位置、形式、规格等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原审批机关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中型户外广告备案与招牌备案〕 中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最迟在竣工后十五日内,向设置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备案表;

(二)设置效果图或者实景图;

(三)安全设计、制作说明书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小型户外广告定点〕 小型户外广告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公共信息栏、张贴栏等地点设置。

第十六条〔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有偿出让〕 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出让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设置与维护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一般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危房、违法建筑或者危及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安全的;

(二)在建筑物(含裙楼)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空间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在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设置影响通行安全的;

(五)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顶棚梁上设置的;

(六)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以空中飞行物或者漂浮物为户外广告载体的;

(七)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中小学及幼儿园用地范围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用地权属范围设置户外广告的,但设置公益广告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或区域。

第十八条〔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规范〕 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除遵守本条例关于户外广告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朝向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二)科学控制其亮度和音量,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和噪声污染;

(三)开启时间不得早于六时,关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二时,遇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发布者应当遵守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车身广告〕 利用机动车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车辆识别。

第二十条〔举牌、游走、流动、条幅、布幔、道旗等广告〕 以举牌、游走、流动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或者以条幅、布幔、道旗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市容市貌,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6年。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且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不再设置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中型户外广告变更或者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变更后或者设置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重新备案;不再设置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其他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招牌设置规范〕 设置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征与地域风貌特色,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提升辨别度;

(二)一家店铺(单位)设置一个招牌,且位置限于办公、生产经营场所;

(三)内容限于名称、字号和标识且与营业证照、注册商标信息相符;

(四)布局合理,与周边人文景观及建筑物风格和谐统一;

(五)不得封闭通风口、排烟管道以及用于疏散逃生的窗户、占用消防救援或者其他用于消防安全的通道。

(六)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要设置招牌的,由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设置招牌附带商业广告内容的,或者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以外设置的,适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估〕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或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进行安全评估,设置后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第二十四条〔维护管理义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和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修缮、更新或者清除;

(二)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亮度和噪声标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禁止开启;

(三)在设置期内每年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将安全检测报告提交审批机关,未经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五)在大风、大雪、雷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及发生后,应当进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益广告发布〕 因公益宣传需要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统筹安排,公益广告发布所需费用由公益广告发布单位承担。因举办重大活动、政策宣传、应急管理等公共需要,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为公益广告的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鼓励户外广告设置人在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六条〔设置人合法权益保护〕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涂改和损坏。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迁移、拆除,给设置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主体责任〕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检查制度,督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履行维护和管理义务。必要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测。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协作配合,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协助监督检查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的物业服务主体发现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或制止,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二十九条〔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举报、投诉。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举报、投诉制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指引性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中型户外广告和招牌未备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未备案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禁设区违法设置户外广告〕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禁设区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大型户外广告违反安全检测义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未依法进行安全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公益广告设施用于商业广告〕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公益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职务违法犯罪〕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定义〕 本条例在适用中所涉及的大型户外广告、中型户外广告、小型户外广告、亮度及噪音等用语的含义和标准,是指按照住建部批准发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49-2021)规定的含义和标准。

若国家标准修改,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于   年  月  日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孝感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4年12月31日在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任  周开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孝感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了充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孝感实际,市政府委托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起草了《条例(草案)》。

二、制定法规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打造城市特色、推进城市创建的重要举措。户外广告和招牌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和城市文化与韵味的有形体现,是城市文明风貌、活力与魅力的展现。但是,目前我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公共资源利用率不高,重要景观地段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凌乱,随着城市创建工作的推进,需要进一步提升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范化管理。

(二)制定《条例》是优化城市建设,宣传城市形象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一是未经审批,随意设置。比如,有的没有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自行设置;有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审批”,与广告经营商签订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合同;有的商超、门店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没有按照要求报备。这些情况约占整个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50%以上。二是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2013年市政府印发《孝感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到期,其它上位法可操作性不强。三是规划和技术规范编制缺失。我市至今没有编制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在广告招牌设置上缺乏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广告招牌设置处于无序状态。四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质量品味不高,公益广告位较少。孝感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普遍档次不高,缺乏地域特色;商业广告较多,宣传城市形象、核心价值观等内容的公益广告不够。

(三)制定《条例》是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消除安全隐患的现实需要。部分户外立柱广告和大型楼顶广告因设置不牢、年久失修、破损严重等问题,危及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有些墙体广告封闭了窗户、通风口、排烟管道和其他消防安全通道,堵塞了逃生通道,造成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因此,通过立法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势在必行。

三、起草过程

2024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孝感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纳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并制定立法起草工作方案,定于今年12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市城管委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城建环资委指导下,先后到自贡市、成都市、鄂州市进行立法调研,组织立法团队在孝感城区各街道开展现场调研并认真听取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做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初稿完成后,市城管委组织召开《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辩证吸收市直“三区”、市直相关部门以及全市11家广告业主代表的意见。11月29日,组织召开《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进一步完善了《条例(草案)》。12月初,市城管委再次征集市直各单位、广告协会以及各企业代表的意见,立法团队逐一认真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形成《条例(草案)》审查稿。12月18日,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12月26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及特点

《条例(草案)》共设置六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与概念界定、基本原则、部门及权属单位的职责划分以及行业自律等原则性内容。

第二章规划与许可。本章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设置规划内容、听取意见、批准及公示监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临时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大型户外广告变更审批、中型户外广告备案与招牌备案、小型户外广告定点、公共空间广告设施设置权有偿出让一系列重要制度。

第三章设置与维护。本章规定了户外广告禁设区、设置人禁止性规范、电子显示屏广告规范、车身广告规范、流动小广告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招牌设置规范、安全评估、设置人的维护管理义务、公益广告发布、设置人合法权益保护等重要制度。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本章规定监督检查主体责任、协助监督检查主体以及举报投诉等方面的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中型户外广告和招牌未备案、禁设区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大型户外广告违反安全检测义务、公益广告违法用于商业广告以及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本条例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章附则。本部分对于涉及的重要概念进行界定,此外还规定了本条例的施行日期。

《条例(草案)》强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并将户外广告与孝感文化特色相融合,增强户外广告区域特色和人文特色。将城市管理部门确定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形成“一家牵头、多家参与”的户外广告与招牌设施的管理体制。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将市、县(市、区)各级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做出明确划分。《条例(草案)》法律责任条款的设置秉承了必要性及不重复原则。

《孝感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