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9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孝感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2025年5月3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
孝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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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艺保护与文化传承
第三章 品牌建设与产业发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传承孝感麻糖米酒制作工艺与历史文化,规范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孝感麻糖米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孝感麻糖米酒的生产经营、传统工艺和知识产权保护、文化传承、产业发展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孝感麻糖米酒,是指始创并根植于孝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经历史传承与发展的特定制作工艺生产,符合孝感麻糖米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特色食品,包括孝感麻糖、孝感米酒(原汁米酒)。
第三条 孝感麻糖米酒保护与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科学规划,标准引领、质量至上,品牌保护、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孝感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孝感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引导孝感麻糖米酒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孝感麻糖米酒原料种植、技术创新、品牌保护、市场营销、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务和支持。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孝感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指导孝感市麻糖米酒行业协会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科技、商务、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条 孝感市麻糖米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实施行业和产品整体宣传和品牌塑造,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权益,接受会员监督,服务孝感麻糖米酒产业发展。
第七条 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诚信经营、守正创新,扩大孝感麻糖米酒影响力。
鼓励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与孝感市麻糖米酒行业协会制定并实施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提升产品质量。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孝感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每年11月4日所在周为孝感麻糖米酒文化周,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孝感麻糖米酒文化宣传活动。
第二章 工艺保护与文化传承
第十条 孝感麻糖生产应当具备下列工艺特点:
(一)以糯米、国产芝麻、白砂糖为主要原料,可以添加少量的香辛料调味品、坚果与籽类等调味辅料;
(二)以大麦芽为糖化剂,经蒸煮、糖化、熬煮浓缩、揉匀、搓条、切片(块)、成型等工艺制作;
(三)符合孝感麻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孝感米酒(原汁米酒)生产应当具备下列工艺特点:
(一)以孝感糯米为主要原料;
(二)以孝感蜂窝酒曲为主要糖化发酵剂,经浸泡、蒸煮、冷却、糖化、发酵、调配、灌装等工艺制成;
(三)发酵米粒固形物含量≥48%,酒精度为0.5%-3%vol;
(四)符合孝感米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孝感糯稻种植区保护管理,合理规划种植面积,保护种质资源,提升种植技术。
推广地理标志产品“朱湖糯米”的种植,保障孝感麻糖米酒优质原料供应。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孝感麻糖米酒文化发掘和传承,融入“孝文化”统筹发展。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孝感麻糖米酒传统制作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进行搜集、研究和整理,创新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孝感麻糖米酒制作技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依法向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推荐。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名录的列入程序、管理制度和具体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孝感麻糖米酒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和传承基地组织开展常态化传承培训和技能实践教学活动,培养传承人才,夯实传承基础。
第十五条 鼓励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对传统制作工艺进行保护、发掘、整理,培养传统工艺技艺人才。
第十六条 从事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大麦芽以外的糖化剂生产孝感麻糖;
(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孝感麻糖米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行为。
第三章 品牌建设与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孝感麻糖米酒品牌多元保护机制,设立孝感麻糖米酒区域品牌,综合利用地理标志产品、区域品牌等品牌保护机制,促进孝感麻糖米酒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八条 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可以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区域品牌商标注册人申请使用相关商标,商标注册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依法授权许可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区域品牌商标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管理规则依法使用,在产品包装的明显位置突出标注并标明商标注册标记。
第十九条 孝感市麻糖米酒行业协会和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孝感麻糖米酒品牌防伪溯源系统,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以及区域品牌商标使用的跟踪识别,实现品牌原产地溯源保护。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平等保护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从事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产品包装或者广告宣传所用文字、图案等仿冒孝感米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或者孝感麻糖米酒区域品牌商标;
(二)未获授权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变造孝感米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或者孝感麻糖米酒区域品牌商标;
(三)未获授权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孝感米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或者孝感麻糖米酒区域品牌商标近似的商标;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生产的麻糖米酒产品,使用孝感米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或者孝感麻糖米酒区域品牌商标;
(五)其他侵犯孝感麻糖米酒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孝感麻糖米酒全产业链发展,强化产业协同、集群发展,培育有带动力、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孝感麻糖米酒产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配置,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竞争、规范透明的市场秩序,推动孝感麻糖米酒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推进孝感麻糖米酒产业与文化旅游、休闲度假、健康养生等新兴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建设孝感麻糖米酒博物馆、体验馆、文创园,全力推进“百城千店”工作,提升产品知名度和城市吸引力。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协同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与行业协会加强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制定或配合制定涵盖食品安全、原料种植、生产加工、营销与流通、产业场景应用以及品牌保护与管理等各环节在内的技术要求和地方标准,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孝感麻糖米酒产业科技创新与技术研发提供支持。
鼓励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运用市场化手段,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建立产业联合创新平台,推进产品迭代和技术创新,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年轻化、时代化麻糖米酒产品及衍生产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孝感麻糖米酒产业人才的引进、培育、使用、服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深化产教融合,创新产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和区域品牌商标的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使用孝感麻糖米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和区域品牌商标的产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管产地范围、产品名称、产品质量特色、产品的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以及商标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孝感麻糖米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和区域品牌商标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专用标志和商标注册人应当依法停止或者提请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停止其使用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二)两年内未在获准使用的麻糖米酒产品上使用孝感麻糖米酒区域品牌商标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停止其使用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或者区域品牌商标等商标专用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孝感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5年4月29日在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叶剑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孝感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麻糖米酒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题会议“十个一”工作要求,围绕提升麻糖米酒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打造城市产业名片,将较为成熟的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举措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定,解决孝感麻糖米酒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难点、痛点,起草专班注重处理好三方面关系:
一是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护是基础,发展是目的,以保护促发展。《条例(草案)》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麻糖米酒品牌、文化、产业全产业链保护、全市域范围保护,加强孝感麻糖米酒品牌、标准、质量建设,扶持龙头企业、规范中小企业,促进产业做大做强。
二是精确性与包容性的关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立法必须具有精确性才能落地。立法需要体现包容性,面向未来,为后续法律的实施和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留足解释、裁量的空间。
三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在合理借鉴国内其他地方特色产业促进性立法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注重《条例(草案)》的个性表达,充分体现孝感麻糖米酒特色,展示“孝感味道”。
二、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
2.国家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23〕31号)、《新时代中国工业形象区域标识(中国产业名片)评价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3.外地经验。《山西老陈醋保护条例》、《镇江香醋保护条例》、《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江门市新会陈皮保护条例》、《柳州市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条例》等。
4.行业标准。《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孝感麻糖生产技术规范》DBS42/012-2020、《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孝感米酒生产技术规范》DBS42/011-2019、《孝感米酒团体标准》T/XMMX001-2018、《黄酒孝感清米酒团体标准》T/XMMX002-2022等。
三、起草过程
1.启动起草工作。根据立法时间进度安排,2025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将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并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立项。3月初聘请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武汉大学)专家团队,成立联合起草工作专班。经过调研走访本地麻糖米酒生产经营企业、外出考察学习柳州螺蛳粉、新会陈皮等地立法经验,起草形成《孝感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初稿)》。
2.广泛征求意见。3月中下旬至4月11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经信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两轮书面征求相关市直单位、行业协会、麻糖米酒生产经营企业意见。多层次召开座谈会议,4月11日召开专家论证会、立法听证会,听取专家、行业代表、群众代表、人大代表等各方代表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
3.通过前置审查。通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审查等前置审查,几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4月17日,经市政府七届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六章,共三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九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以及政府职责、行业协会和生产经营者权责、公众参与的总体规定;
第二章为工艺保护与文化传承,第十条至第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孝感麻糖米酒生产工艺、原材料保护以及相关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为品牌建设与产业发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地理标志与区域品牌等多元品牌保护机制、商标使用、政府提供产业政策与公共服务的具体规定;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卫生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监管;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内容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第三十二条。主要为施行日期。
《孝感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